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辦理 114年『中等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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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午餐秘書    


張貼日期: 2025-05-27 18:44:19  點閱:1068


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辦理 114年『中等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 第十六屆
中等學校輔導教師並列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招生簡章
一、依據:
於 99 年 11 月 12 日以台中(三)字第 0990185110C 號令修正為「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計畫審查要點」;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
二、教育部核定文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14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 1140027000號
三、報名資格:
(一) 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在職專任教師。
(二) 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含特殊教育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且聘
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詳參照「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註:持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參加者,係於上開特教教師證書加註該修習專長,非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四、上課時間:
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6年 6 月 30 日止,每週六、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5 點 30 分(視課程狀況調整),共分 3 期進行。(各期別起迄日期依課程實際安排為主,如遇國定假日或補行上班,則視狀況排課,本校保留課程時間與師資調整之權利)
五、課程規劃說明:
(一) 課程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規劃。
(二) 課程分 3 期進行,各期學分數分別為 16 學分、19 學分、15 學分,總計
50 學分。
1. 修讀高中階段者(中等學校輔導科)計 41 學分。
2. 修讀國中階段者(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計 44 學分。
(三) 各期課程課表或課表調整異動,將另行公告。
六、 招生名額:
不分皆段別計 50 名,(未達 20 人開課,本處保留開班權利),額滿為止,依報名先後次序錄取,額滿為止,如報名人數不足,則延期辦理或取消辦理全額退費。
七、上課地點:靜宜大學(台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 7 段 200 號)。
八、洽詢專線:04-2632-8001#19107邱于馨小姐 傳真號碼:04-26320659
電子信箱:yusin15@gm.pu.edu.tw 或 專線: 04-26329840。
九、報名方式:完成線上報名,繳交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方為報名成功。
(一) 報名方式:
1. 因名額有限,請於 114年 4 月 15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17 日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行線上報名(http://www3.inservice.edu.tw/)。課程代碼:
2. 請至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網頁註冊帳號,進行選課及繳交費用。
(二) 檢附報名資料: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行線上報名後,於
114 年
7 月 17 日前繳交以下文件:
1. 報名表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5. 有效護照或最高學歷英文版之影本 1 份
6. 在職證明 1 份(聘期須包含 113-2 學期,勿以聘書代替)
十、錄取方式:
(一) 報名日期截止後,如完成報名程序之人數未超出招生總名額,經審查資格符合
者,皆予錄取。
(二) 報名日期截止後,如完成報名程序之人數超出招生總名額,將依以下標準依序
錄取至額滿為止:
1. 各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2. 各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
如專任教師錄取完後仍有名額,再由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依序錄取。以上各標準比序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報名先後排序及本校推廣教育處線上報名順序。
十一、費用說明:(無須等待教師網審核,請直接繳費)
(一) 每學分$2,500 元,以上費用不含書籍費、無線網路費及圖書館資源。
學分費依各期通知繳交。
(二) 報名學員應於規定繳款日前(114年 7 月 17 日)繳交第一期費用,未於繳
款日前完成繳費者, 視同放棄。完成繳費但未錄取者,將辦理全額無息退費。
(三) 繳費方式:
1. 請至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註冊帳號,線上繳費。
2. 第一銀行轉帳,銀行代號【007】,【沙鹿分行】銀行帳號【42250525928】
3. 至本處信用卡刷卡繳費。
4. 填寫信用卡繳款確認單。
5. 優惠辦法:11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繳費者,可享學分費 9 折優惠。各期繳費優惠期限將另行公告。
十二、退費辦法: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
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
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
者,不予退還。
(二)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十三、成績考核:
(一) 修滿規定之課程與學分者,由本校頒發所修階段別之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二) 各課程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該課程學分證書。
(三) 出席規定:學分班課程缺席與曠課依本校學則辦理。如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總
計達該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 學員若於本校修畢全部課程,可檢具加科登記相關文件,由本校代為辦理加科
登記(非加另一類科)。加科登記需依師資培育相關法規辦理。本課程加科登記作
業於第三期課程結束後統一辦理。
十四、注意事項:
(一) 如學員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課程費用依退費辦法辦理,相關費用恕不保留至
其他課程。
(二) 課程進行中如遇天災(如颱風等)不可抗拒因素停課者,得另行安排時間進行補
課。
(三) 各班謝絕旁聽、試聽,以免影響上課秩序,上課時請配帶學員證(學員證第一
週上課時發給)。報名後,請按每週上課時間自行出席上課,不另行通知。
(四) 本處辦理之各學分課程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應由各類入學考試通過
後依規定辦理。
(五) 本班結業學員如欲取得加科教師資格者,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持中等學校
教師證書參加者,於修畢學分班課程及規定條件,並符合開班學校加科登記規
定者,取得該修習專長之教師證書。
(六)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決議辦理。
(七) 業務承辦連絡方式:04-2632-8001#19107邱于馨小姐
電子信箱:yusin15@gm.pu.edu.tw
本校推廣部網址:https://dpcd.pu.edu.tw/app/home.php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網址:https://tecr.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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