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9-04 16:14:20 點閱:9
彰化縣115學年度第1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校內9/30中午12點前收件,逾時不候)
高中職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國中組每校送件上限22位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本縣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1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1份。
※※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
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二)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國民小學學生:五千元。
(二)國民中學學生:五千元。
(三)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四)大專(院)校學生:八千元。
(五)研究所學生:八千元。
若各類別發給經費仍有剩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小類發給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