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2-25 15:57:28 點閱:68
彰化縣114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高中職組每校送件數上限6位、國中組每校送件上限22位
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
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成績。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學生:二百二十名。
(二)國民中學學生:二百二十名(包括補校學生)。
(三)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四)大專(院)校學生:六十名(包括進修部學生;專科四年級以上學生)。
(五)研究所學生:十名。
補校、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