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27 09:23:32 點閱:39
| 說明: |
| 一、 | 本府115年1月20日第11500592號行政公告諒達。 |
| 二、 | 邇來接獲民眾陳情,教師未經同意逕將學生上課影像公開於社群網站,爰再次重申學生肖像受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學校應妥適保管,以教學使用目的取得照片、影片等。倘需公開發表、修改、編輯、重製及非營利使用活動影像及班級、姓名等訊息,應事先取得學生(未成年則需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授權,以避免產生相關疑慮。 |
| 三、 | 請利用校內會議或研習場合,宣導提醒教職員工於教學現場進行拍攝前,應告知拍攝目的,如需公開發表請盡量取得同意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