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函辦理。 |
| 二、 | 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如下: |
| (一) |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
| (二) |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
張貼日期: 2025-09-12 13:34:43 點閱: 210 (1649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一、 | 依據僑務委員會114年9月1日僑生輔字第1140502380B號書函辦理。 |
| 二、 | 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如下: |
| (一) |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
| (二) |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