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7-23 16:40:25 點閱:24
彰化縣
立 田中 高級中 學性騷擾防治申訴 及 調查處 理 要點
105年7月25日制定
1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一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
107年3月14日修正第五條、增訂第十四條 108 年 3 月 12 日修正第四條、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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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1 2 日 修訂
壹、總則
一、彰化縣
立 田中 高級中 學(下稱本校)為防治性騷擾及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
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下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 法)第七條第一
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校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三、本校教
、 職 、 員工含約用人員(下稱教職員)之間 教職員與服務對象或工
作場域內來訪者之間發生性騷擾事件,相關申訴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校教育人員(含代理
、代 課教師等人員) 、 公務人員 及約僱人員 依
性工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二)本校
技工、 工友、約用人員 及臨時人員 等人員(下稱非公教人員),
應向本校提起申訴,但有性工法第三十二條之一 規定之情形,依該條
條文規定辦理。
四、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
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
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
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